自由有一个适当的范围。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。若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,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一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,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限制,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。而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,或能让他更幸福,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,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。
自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。首先是人类内在的意识领域的自由:它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,思想和情感自由,对实践、思想、科学、道德、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见和态度的绝对自由。二是品味和志趣自由:自由地根据自己的特性规划生活,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并愿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后果;只要我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就不受人们干涉,即使在他人看来我们所行是愚蠢的、乖张的或错误的。三是个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样限制内的个人联合的自由:人们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联合,但参加联合的人必须是成年人,并且不受强迫和欺骗。
大体说来,如果一个社会不尊重这些自由,无论其政体形式是什么,都不能算是自由的;又如果这些自由不能绝对无条件的存在,社会也不能算是完全自由的。
任何禁止自由讨论都是认定了自己绝对无误。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,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地讨论,它都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。只要人类未臻完善,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就是有益的,同样,在生活方式上允许不同的尝试,也是有益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