散布疫情虚假消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】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案例:2021年8月7日晚,武汉市东西湖区一男子吴某在江夏区实行部分地区封闭、交通停运,武汉疫情状况尚不明朗、人心惶惶的情况下在网上编造、传播“江夏纸坊感染700多个了,不敢报出来”等涉疫不实信息,引发公众高度关注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公安机关对吴某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行政拘留。
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。为博人眼球,引人关注,在朋友圈、微博等信息网络发布传播甚至编造虚假疫情消息,扰乱了社会秩序,情节轻微的,公安机关处以拘留、罚款等行政处罚;情节严重的,涉嫌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,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公民要坚守信息真实性底线,不信谣、不传谣,不以讹传讹,上网时一定要实事求是,积极宣传政府部门发布的真实信息。